关于对海南椰岛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财讯 (19) 2026-04-30 17:51:00

(来源:海南证监局)

来源:海南证监局

海南椰岛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:

    经查,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:

    一是2020年至2021年期间,你公司对部分实际未发货的交易确认销售收入,2020年、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。

    二是2024年至2025年期间,你公司与海南椰岛雨帆食品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,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
   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二条第一款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第一款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6号)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
    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6号)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海南椰岛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。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,全面加强内控管理,规范财务核算,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,我局将根据后续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。

    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;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海南证监局

20264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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