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对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玉良、张蕴、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财讯 (1) 2026-05-08 15:57:48

(来源:上海证监局)

来源:上海证监局

集团有限公司、张玉良、张蕴、王晓东:

经查,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10000132206289R)作为公司债券H21绿地1、H21绿地2的发行人,在上述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存在以下问题:

1.2024年7至12月,公司发生债务逾期,累计未偿余额101.02亿元;2025年全年,发生债务逾期,累计未偿余额97.95亿元;2026年以来至3月11日,发生债务逾期,累计未偿余额25.45亿元。针对上述事项,公司均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,不符合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——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》(上证发〔2023〕175号)4.4.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,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2号)第五十条、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。

2.2025年3月,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,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,不符合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——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》(上证发〔2023〕175号)4.5.13第一款的规定,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2号)第五十条的规定。

3.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为-196.35亿元,亏损金额达到合并报表上年末净资产的13.94%,未披露临时报告,不符合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——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》(上证发〔2023〕175号)4.2.4第六项的规定,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2号)第五十条、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。

张玉良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,王晓东作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,张蕴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,未能保证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2号)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。

根据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2号)第六十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,对张玉良、张蕴、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,切实整改,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
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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